各团支部:
团费收缴工作是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衡量团的基层组织建设,尤其是团员教育、管理工作状况的显著标志。认真做好团费收缴工作,是密切团员与团组织的联系,增强广大团员的团员意识,切实加强团的组织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。根据校团委相关要求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1.浙江大学全体共青团员均应按照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的规定缴纳团费。团费收缴须严格依据各单位的团情况统计数据,务必确保缴纳团费的准确性。
2.为说明团费收缴的相关情况和规定,现将有关文件说明附后,供各团支部收缴团费时参考,也请及时向各团支部及团员说明。
3.团费每年收缴一次,本次缴纳的是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共12个月的团费,具体金额参见附件文件规定。请各支部做好缴费记录工作。部分研究生毕业生2014年3月毕业,按实际月份收取。
4.请各团支部于2013年11月15日之前将本支部团费交至相关负责人,本科生团支部交给潘宗琴(18768114334,512826),研究生团支部交给杨彬彬(18858166736,676736,学习室E207)。
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团委欧阳润清老师88982306。
另附:
根据一九九九年三月《浙江大学团支部工作条例(试行)》中的第四条“团员的管理工作”中的第6点“团费的收缴与管理”:
青年入团后,应从上级团组织批准其为共青团员的月份开始,每月按时由本人向团组织交纳团费,直到离开团的组织为止。交纳团费的具体规定如下:
(1)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,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济性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。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(含400元)以下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%;临时工、协议工团员,在有工资收入期间,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。
(2)学生团员(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),每月交纳团费1角,提倡和鼓励广大团员青年每月交纳团费5角。带薪学习的团员,按第一条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。
(3)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,无力交纳团费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,上级团组织批准,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。
(4)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,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,应交纳党费,可不交纳团费,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。
(5)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,本人自愿多交不限。
(6)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,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,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,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、补交,预交、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6个月。
(7)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,团组织应进行批评、教育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,按自行脱团处理。
学院团委
2013年11月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