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动物科学学院教育基金

第一章     

第一条 为了推动学院社会捐赠工作,规范学院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,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功效,特成立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动物科学学院教育基金,并根据《浙江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》的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基金定名为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动物科学学院教育基金(以下简称动科基金)。

第三条  动科基金主要用于浙江大学动物科学学院的教育发展事业。支持学科建设和人才引进;资助师生参与国际学术交流;奖励业绩优异的教师和品学兼优的学生;资助品学优良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;资助学院校友会工作;支持与学院教育发展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等。

 

第二章  组织机构

第四条  为了保证学院社会捐赠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有序进行,学院成立“动物科学学院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”(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)作为动科基金的管理机构。

第五条  基金管委会由学院领导、教师代表、捐赠单位代表组成。

第六条  基金管委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。会议须有2/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。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出席委员表决,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
         (一)章程的修改;

         (二)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、投资活动。

第七条  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,具体负责联系、落实相关工作。秘书处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。

 

第三章  基金管理和使用

第八条 动科基金为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(下简称校基金会)下属专项学院基金,统一纳入学校教育基金会管理,专款专用,并接受校基金会的领导和监督。

第九条  学院所有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帐户,由校基金会统一进行财务管理(包括出具收据、颁发证书、会计核算等)。

 

第四章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十条  学院基金因完成宗旨、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基金管委会提出终止动议,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备案。

第十一条  基金终止前,须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。

第十二条 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由基金管委会提议,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实施,具体用于与本学院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五章      

第十三条  未经本院基金管委会同意,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擅自以本学院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。

第十四条  本办法未尽事宜,由学院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。

第十五条  本办法自基金成立之日起执行,由学院负责解释。